供电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吉林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了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基本任务及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基层女工委员会。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公司工会的领导下,具有广泛群众性,代表性和民主性,表达、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群众组织。
第四条女职工委员会要贯彻工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会代表大会决议。担负组织领导、协调同级工会女职工工作任务,并根据女职工要求和意愿进行工作。
第五第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工会自身改革的要求,切实加强女职工工作,实现女职工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强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和维护职能,提高女职工素质,动员女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和企业建设,使女职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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