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乡镇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合管会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卫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审计、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县、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乡镇合管办〈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乡镇合管站为县合管办的派出机构,人员实行异地委派,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以下简称合管科),接受县合管办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纪委书记任主任,县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为成员,其中,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20%,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卫生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乡镇合管办(站)及村合管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3、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4、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预算和决算方案;
5、做好县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
6、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7、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8、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9、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11、定期向县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乡镇合管站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4、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工作,对住院医疗补偿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并定期将有关资料上报县合管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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