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室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乡镇所在地连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和其它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即“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技术规范、标准等;
(二)拟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资金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五)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发布情况通报;
(六)组织农村公路大、中修等养护工程项目的审定、招投标及交(竣)工验收,依据工程数量、质量下达建设资金计划;
(七)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按公路养护项目进度、质量实行计量支付;
(八)汇总、编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报表,做好交通量、公路路况、水毁、大中修工程进度等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乡镇上报的公路桥梁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鉴定,及时上报加固方案;审定水毁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深入重大水毁现场指导抢修工作;
(十)负责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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