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才工作领导若干问题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全面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成员单位职责,增强人才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合力,逐步建立起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及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人才工作领导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行人才工作重大事项报审制度
1、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的涉及全市范围的人才工作政策、制度等,提请市委、政府研究决定前,必须先报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意见。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的全市范围的优秀人才评选或奖励活动,其实施方案及拟确定人选,须报领导小组审定。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的人才建设规划和培养计划,举办的高层次人才的考察、疗养及境外培训等活动,应有年度安排,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实施。自治区有关厅局临时安排的由我市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培训、疗养、考察等活动,具体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同意后上报。
4、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开展引才、引智活动,拟定的相关政策须报市人才办审查。
二、实行人才工作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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