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我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社情民意信息》等,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未完,全文共1080字,当前显示23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