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接待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代表、委员”)视察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是依法行使代表、委员权利和执行代表、委员职务的活动,也是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证代表、委员视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表、委员视察是指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政协委员有组织或个人持证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调查、考察、检查、调研)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根据有关的人大常委会、政协和人民政府的通知,认真做好代表、委员视察的接待工作,为视察活动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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