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全乡镇财政管理制度,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持续、稳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应当积极培育财源,加强资金管理,对乡镇范围内的所有政府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安排好乡镇财政支出,抓好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负责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乡镇财政实行乡镇长负责制。乡镇财政收支和乡镇政府的单位收支实行二合一的核算办法。
第三条财政所具体负责乡镇财政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财政所所长由乡镇长兼任。
财政所的岗位设置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分开”的原则。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计负责设置账目、审核单据、填制凭证、账务处理、结账对账、编制会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各项资金、保管财务印鉴、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等;出纳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定期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填开和保管支票等。
第四条乡镇政府应当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财政所具体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乡镇政府和县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乡镇财政设立国库前,税收等收入必须足额交入县金库。县财政根据预测的预算收入按月预拨经常性支出所需资金,年终按乡镇财政体制结算。
第五条乡镇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乡镇财政专户。
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卫生院除外)财务要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账户,统一核算制度。
乡镇所属工业办公室等类似单位原则上由乡镇财政代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如果会计机构健全、财务核算规范,或资产规模较大或债务负担较重,可暂不实行乡财政代管,但须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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