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诫免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委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切实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做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委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凡出现违反省委、省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委党组《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职责,除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纪案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外,对违反政治纪律、失职渎职,不够纪律处分的,均要进行谈话诫勉。
第三条凡在贯彻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要进行谈话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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