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宿迁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接受和处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市纪委、市监察局,与市软建办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市纪委纪检监察三室、纠风室共同承担。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是受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中,涉及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投诉的专门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和明确各自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
第五条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违反公开承诺行为的投诉;
(三)调查处理被投诉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处理各种投诉,办理投诉事项;
(五)对下级行政机关效能投诉受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投诉中心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依据、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的效能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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