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调动广大农户的养殖积极性,促进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殖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养殖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疾病防治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四条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
(一)能繁母猪、奶牛;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养殖品种。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考虑到地区间财力差异,补贴地区为:
(一)中部地区10省,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海南;;
(二)西部地区12省(区、市),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
第六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补贴地区可从上述选择几种对本地养殖业生产影响较大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本地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同时,补贴地区可选择其他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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