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青年志愿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不为物质报酬,自愿地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行为。
青年志愿者是指经个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设的青年志愿服务站、服务队。
第四条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选择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项目进行志愿服务;
(三)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有关机关、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拒绝提供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五)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六)自身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尊重被服务者的合法权利,保护被服务者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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