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
(一)对办事大厅窗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对行政许可办理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
(一)中心投诉督查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窗口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二)行政许可办理窗口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心综合科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五条中心投诉督查科负责组织行政许可办理行政复议,对大厅办理窗口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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