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辆使用细则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合理用车,节约费用,确保安全行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原则
1、本院机动车辆实行定位与统一管理相结合,驾驶员定车负责,司法行政科行使管理权制度。
2、使用车辆实行“申请派车,同向共用,先后缓急,原则调度。
3、使用车辆分公务用车、办案用车,借车三类。
二、车辆调度
1、统一管理的车辆一律由司法行政科调度。
2、公务用车(院班子成员用车,开会用车、经院领导指派出差)统一由司法行政科调度。
3、办案用车实行有偿出车,每公里收费2.00元,如需在外过夜并加收车辆过夜费50元,驾驶员住宿费150元。如出市外需报分管行政科院长审批,报院长备案,交足费用,方可调度使用。
4、出借车辆(即本院干警私事借车,外单位及私人借车)一律由分管行政科院长批准,报院长备案,油费原则上由使用者自理。定位车辆同样执行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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