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目的;
(三)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四)预定检查起止日期;
(五)监督人员及其分工;
(六)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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