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厅党组厅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厅党组对本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厅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和厅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领导,也要明确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每位领导干部,并将责任分工名单报厅党组备案。
第四条厅党组成员、厅级领导干部、处级领导干部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严格执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领导责任,并同时做到以下几点。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分工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
(二)每半年专题分析研究一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本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厅纪检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条党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厅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和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工作由党组统一领导,厅纪检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
(三)考核情况要及时向被考核的处室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考核处室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解决,并向厅党组报告整改情况和结果。
(四)考核结果建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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