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卫生城市制度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双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全区“双创”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和法律,现就全区“双创”工作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双创”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本辖区及隶属单位(包括出租门店)和责任路段的创建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部门包抓街道、镇办领导包抓路段、干部职工包抓路段门店、清扫员划定保洁区域的工作责任。对组织领导工作不到位,职责不明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警示训诫或给予党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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