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密切广大职工,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和党政机关分级受理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度本制度。
(一)、接待群众来访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事,严格按照政策、法规,秉公处理的原则;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3、解决职工反映的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信访(举报)登记
1、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均应实行登记(每月统计上报领导)。
2、信访举报件应由专人启封,逐件编号、登记,做到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分类恰当,处理意见明确。
3、登记内容包括。反映者和被反映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反映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它规定应当登记的内容。
4、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将上级机关名称或领导姓名、批示内容登记在册。其它单位或个人转来的也应注明。
5、对重复信访举报件,可以不再编号,但要注明日期、重复序号、转来机关或领导姓名,如有新内容则应补充登记。
6、登记应及时,做到不拖不压。
(三)、重要信访(举报)处理、件送批
1、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来信,由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及时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
2、对涉及干部违纪问题的信件,及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3、对上级领导机关的交办件、急件应及时送交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亲自阅批处理。
4、一般情况下对匿名信不作处理。如果信中反映的情况重要且提供的线索清楚,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处理
5、重要信访(举报)件均应及时呈送有关领导阅批。
6、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要信访(举报)件。
1)、本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这一级党员、干部的申诉。
2)、上级机关交办要结果的或领导有批示的。
3)、虽不是本级直接管理的对象,但反映的情况重要或案情重大的。
4)、知名人士或重要人物的来信、来访。
5)、其它有必要呈送领导阅批的。
3、凡以上重要信访,应填写《重要信访送阅单》,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领导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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