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
(一)选拔任用开发区党委下属的办、局、公司干部职工,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办、局、公司干部要定向选拔,不能因人设事,不能随意增加职数。
(三)各办、局、公司的干部应从同级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提任正职的,一般应经过副职岗位的实践锻炼;提任副职的,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四)各办、局、公司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办、局、公司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党委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得票过少者,一般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民主推荐参加对象由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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