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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日常事务、基本建设、行政执法及党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浙江省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委会档案是指在日常事务、行政执法、党群管理、基本建设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管委会档案是全体工作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是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历史的凭证。管委会档案工作是办好开发区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管委会档案工作接受浙江省档案局、温州市档案局、乐清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管委会成立以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档案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办法,制定管委会档案工作规划、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管委会各类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保管、统计、鉴定等工作,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提供档案信息,为管委会各项工作和开发区服务;

(三)主持单位年鉴和单位大事记的编制工作;

(四)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五)开展档案宣传和咨询活动;

第六条为了妥善保管和便于利用档案,各科室必须有一名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档案工作,负责本科室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七条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基础。文书处理人员应按工作程序,进行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结束时按归档要求,按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综合档案归档范围

(一)党群管理类

党委、纪委、工会、团工委等系统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会议文件、记录、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和批复、规划、制度、条例、法规、图表等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

各科室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和批复、规划、制度、条例、法规、图表等文件材料。

(三)外来材料类

管委会、党委在工作活动中收到的上级、平级、下级单位的法律、法规、制度、条例、文件、记录、通知等需要存档的材料。

(四)基本建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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