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区发展和城
市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
等组织和居民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实
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城市社区档案的主要门类有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居民档案和特种载体档案。
第二条城市社区档案工作应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三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是社区开展党的建设、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服务和社区治安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社区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并将之纳入社区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障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内的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人员应掌握档案管理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六条社区综合档案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兼职档案员;
(二)有档案管理制度;
(三)有档案保管箱柜;
(四)有档案实体保存。
第七条社区综合档案室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指导、监督社区各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集中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
(四)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和居民生活服务。
第八条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时收集、整理和管理本社区的各类档案;
(二)对全部档案实行安全有效保管;
(三)编制档案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四)密切配合社区各项中心工作,积极提供档案利用。
第九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凡是反映本社区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向社区综合档案室归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擅
自销毁。(本办法参照有关规定见附件)。
(未完,全文共2968字,当前显示96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