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重要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各单位党委(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驻临单位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所属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上述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章重要决策事项范围
第四条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本部门(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全局性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要点。
(三)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制度建设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项目等,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物资管理及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
(八)审定党委(党组)委员(成员)(以下简称委员)在特殊情况下对重要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党组)报告的问题。
(九)其他需要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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