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员有错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执政,从严治政,在全市树立“有错、无为就是过,有错、无为要问责”的理念,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机关工作人员强化责任,恪尽职守,奋发有为,推动漯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试行办法》等党的制度规定,结合漯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错”行为,是指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及规定程序行使职权,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为”行为,是指应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能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质量差、任务完成不好的行为。
第三条对有错、无为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程序合法;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三)无为必问,有错必究;
(四)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五)问责与教育防范、促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
市本级问责对象主要是市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重点是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非市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一般由其所在县区、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对重大、典型过错、无为行为,也可由市级问责机构直接问责或督促问责。
双重管理单位有错、无为行为的责任追究,由地方党委、政府的问责机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有错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文件、行政决定、命令,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监督失控,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决策,或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科学论证,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实施“一票否决”的工作,被“一票否决”或连续两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六)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或不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甚至擅自进行违法建设,或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或基金;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虚收虚支、偷税欠税、乱集资、乱收费、不合规票据列支、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设帐外帐等问题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不合理举债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追求虚假政绩的。
(十)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在紧急突发事件面前拖延懈怠、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恶化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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