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党组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保证社区建设“六位一体四配套”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办发〔**〕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不断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和各项制度建设,努力扩大党在社区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内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政治领导核心,是党在城市社区的战斗堡垒。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并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党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社区,经区委同意,可设立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社区,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到50人的社区一般应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可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就近就便的原则,下设党支部。为方便党员活动,部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建立党小组。
第五条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调动或指派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党委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社区党总支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社区党支部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党组织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本社区内顺利完成。
(二)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工作。研究讨论本社区内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
(三)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落实党建工作各项制度,搞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管理驻本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党员,充分发挥社区党员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支持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行使职权;协调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五)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区委对居住在本社区的机关干部实行“八小时之外监督”;协助党工委对驻本社区实行双重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
(六)加强与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共建单位和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横向联系,协调好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形成以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和共同目标,共同参与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密切联系群众,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高党的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承办公益事业,搞好社区服务。
(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社区各类群众文化团队的政治引导,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
第四章党组织书记
第七条社区党组织书记从区、街道机关下派的干部、原社区居委会干部和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中,按《党章》等有关规定任命或选举产生。
(未完,全文共6108字,当前显示143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