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文化中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区社区文化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中心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央文明办、国家文化部关于开展社区文化建设的要求,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青岛市社区文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文化中心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提高文明素质,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社区文化中心设施、设备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以政府为主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第四条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应纳入城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运用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及党的基本路线、社会公德、家庭伦理、卫生健康和法律法规等教育。
第六条以“为居民服务、为社区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有益于提高居民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活动,促进社区文化健康发展。
第七条对社区居民开展图书借阅、电子浏览和文化培训、辅导、讲座等文化服务,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第八条受区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监督检查当地文化市场。
第九条充分发挥社区各类人才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
第三章设施、设备
第十条社区文化中心是指由政府设立或社会力量参与设立,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场所。
第十一条社区文化中心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方便居民、讲究实效的原则,有条件的要按照中央文明办、国家文化部提出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150m2的要求,配套三室一场(即:图书阅览室、社区课堂或培训室、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消防设施符合标准,有防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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