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根据**市司法局《**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司法所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理念。执法为民、热情服务、高效敬业、依法办事。
第二章机构
第三条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最基层的单位,是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由区司法局、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每个街道设立一个司法所,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编制部门审批确定,名称统称为“**市**区××街道司法所”,为正科级单位,与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五条司法所的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人员
第七条司法所工作人员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及辅助人员组成。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是国家公务员,使用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八条编制。每个基层司法所编制2人以上。
第九条司法所设所长一人,司法所长的任免,由区司法局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竞争上岗产生。
司法所所长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法律大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司法助理员是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助理员的录用、职务任免、交流、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司法所印章由区司法局统一刻制。因布局调整等原因撤销时,其印章由区司法局收回。
第四章设施
第十二条司法所设施达到“六有”:
1、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2、有与办公人员配套的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品、文件档案柜;
3、有一台以上微机和必备办公设施(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4、有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电话座机、移动电话、摩托车或汽车);
5、有工作必需的音像设备(照相机、录音机);
6、有适应工作工作需要的法律书籍。
第五章业务
第一节人民调解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的精神,努力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必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1、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2、指导检查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3、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道德的宣传教育。
4、调查研究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预防纠纷的可行性报告及办法。
5、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政策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按规定程序处理民间纠纷。
第二十四条调解工作程序:
1、接受申请。
2、调查、收集证据,做好调查笔录。
3、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进行调解。
4、调解成立后,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交当事人各自保存一份,存档一份。
5、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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