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司法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街道司法所的管理,保证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司法所是区司法局在各街道的派出机构,是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由区司法局、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司法所设置原则按一街一所设置,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编制部门审批确定,名称统称为“×××街道司法所”。
第三条司法所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人事管理权隶属于区司法局、人事局。司法所设所长一人,司法所长的任免,由区司法局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竞争上岗产生。
第四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奖惩、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司法所所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法律大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司法所所长在一个单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轮岗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拖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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