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党工委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坚持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议事质量,完善街道党工委科学的决策机制,促进城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街道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应于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街道党工委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的全面工作。
第二章议事原则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街道党工委要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在行动上必须按照党工委的集体意见执行。
第五条书记和委员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都只有一票表决权。书记和委员都必须服从和执行党工委集体通过的决定、决议,维护党工委集体的权威,任何个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或背离组织另搞一套。
第六条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工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党工委会议是党工委对重大问题做出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因故不在,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的传达学习,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研究制定社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社区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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