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质量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基层统计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和发展,提高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水平,保证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四方区区域内服务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开发,建筑业,外商投资企业,交通运输业,各街道统计站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考核奖励表彰周期为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年初对上年工作进行考核计分。在两个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依据评分结果排序,按受奖比例确定各受奖名额。
第四条考核奖励表彰名称为统计先进工作者,相关待遇执行《四方区行政奖励表彰管理暂行规定》(青四政发[2001]59号)文件精神;奖励表彰比例为受奖个人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考核内容。年报资料(权数30%)、月报资料(权数25%)、统计信息(权数10%)、各项调查(权数5%)、统计执法(权数10%)、基础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权数10%)、临时性工作(权数10%)、共计七部分,基准分均为100分。
第六条年报资料(基准分100分,权数30%)。
及时、准确报送得100分。其中。按时报送计50分,迟报1天扣10分,迟报2天以上该项不得分;报表质量计40分,每错(漏)一笔扣5分,报表中凡要求签名盖章的每缺一项扣5分,无文字性分析扣10分,文字分析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否则,视情减分。
第七条月报资料(基准分为100分,权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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