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工作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要求的党校教育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的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
第三条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轮训和培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阵地,成为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四条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人才。
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培训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
(三)培训意识形态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理论骨干;
(四)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学员在校期间进行考核考察;
(五)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
(六)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六条党校通过轮训和培训,提高学员五个方面的素质: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自觉地、坚定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不正之风作斗争;
(五)坚持无产阶级党性,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党校教职工必须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用改革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建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地(市)委党校,县(市)委党校。
第九条各级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校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领导干部进党校轮训、培训的政策;
(三)配备党校领导班子;
(四)协调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支持党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条党校校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
第十一条各级党校的办学规模由同级党委根据轮训、培训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在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
第十三条上级党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
(一)对下级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与有关部门一起,对下级党校的班次、学制、课程设置、师资培训和科研工作进行研究和协调,帮助下级党校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三)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校的教材编写和学员的学历、学位及教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三章班次、学制和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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