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流动党员制度
各基层党委: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对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教育、管理成为迫切的任务。根据中央和省、市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流动党员管理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1)党员外出前,应事先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内容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及外出时间。同时,党员外出期间应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2)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可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活动。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3)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原单位党组织应进行登记,并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去向,外出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4)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协助管理;如有困难的,仍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委或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情况和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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