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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统计基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级统计基础建设,逐步实现乡级统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乡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上报、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统计服务与资料管理等。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乡级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根据乡镇(街道)人口规模的大小,配备乡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统计人员;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专职统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乡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须取得《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七条乡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变动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八条乡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辖区基本统计资料

(三)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统计基础建设,组织本辖区内统计业务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基本单位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保持名录库规范、准确、完整

(五)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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