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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财政收入目标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乡镇抓发展、促增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怀政〔**〕4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和方法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乡镇收入年终决算数为依据,采取“百分制”评分方法进行。

二、考核对象和时间

考核对象为全县22个乡镇(区)。考核时间为**年1月1日—**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考核分征收机关分别进行,其中地税收入占40%(40分),国税收入占40%(40分),财政收入占20%(20分)。

(一)地税收入(40分)

1、实际完成比预算(20分)。完成预算100%的得满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超预算的,每超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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