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按照部门管理、统一发布的要求,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把关、一把手总负责制。
第四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细化本机关可以公开、不得公开的具体信息;
(三)负责本机关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申报公开政府信息中的不明确事项;
(五)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二)指导行政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三)受理并答复行政机关关于公开政府信息中保密事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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