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巡视制度
第一条建立巡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尤其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为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视组成员及条件
巡视组组长由正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组员分别从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州纪委和州直党政部门以及离退休干部中抽调组成。
第三条巡视范围及对象
各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直副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巡视组职权
州委赋予巡视组具有巡视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建议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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