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四权决策制度
一、村党组织实施决策组织权
(一)村党组织实施决策组织权,负责对整个村级组织决策过程的组织领导。
(二)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决策议案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征集:
1、村党组织在调研论证后提出议案;
2、村委会等其它村组织在调研论证后提出议案;
3、本村三分之一以上党员联名,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三)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拟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事前要做好可行性分析及相关预算,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原则通过。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遇到特别重大的事项或政策性比较强、议案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报请镇党委审查、备案,由镇党委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论证。
(四)对多数村“两委”成员或多数党员提出异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议案,由村党组织再行组织调研,视情做出缓议或否决等处理意见。
(五)对经村党员大会通过的议案,由村“两委”召集民主听证会进一步讨论论证。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为半数以上党员、村民小组长、半数以上村民代表(无村民代表的村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镇包区包村干部和镇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听证会上,对议案进行通报,由全体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广泛进行讨论。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半数以上人员不同意的事项,村“两委”要缓议或重新调研论证。
(六)议案论证通过后,村党组织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讨论表决的形式等相关内容,并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形成议案(包括议案的名称、目的、依据、预算和实施办法等),适时提交表决。
(七)村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表决的领导和指导,督促村委会抓好决议事项的贯彻落实,领导和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
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施决策表决权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在村级组织决策中行使表决权。
(二)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进行表决:
1、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有关工作;
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3、村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收支;
4、村公益事业事项的决定、经费筹集方案等;
5、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租赁和调整,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招标以及有关资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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