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28号),深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70号)和《印发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蚌政办〔**〕8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区政府成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国土分局、农委、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目标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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