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力客运三轮车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畅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租赁经营,属地管理。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租赁经营公司(以下称租赁公司)负责车辆租赁和经营活动,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属租赁公司,由从业人员承租经营。
从业人员必须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承租人必须本人经营,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本人不愿经营的,可以申请与租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车辆由租赁公司收回。
私自转卖车辆租赁权的,转卖行为无效,由租赁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车辆。
第四条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牌证、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第五条承租人应当统一服装,具体样式由租赁公司自行确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跨区停候载客,不得驶入限制行驶路段。
第七条从7时起至20时止,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准在下列禁止营运的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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