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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经济房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把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对象是城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目的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四条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县城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进行合理划定。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六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自2007年起,县政府每年将根据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20%左右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房。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与具体措施

第八条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和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法人负责制的运作模式。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每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按照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地点。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配套完善。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划建筑设计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规划设计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其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确有需求的可安排少量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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