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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建设制度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规范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管理等做出如下规定:

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制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规定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环保部门的审查批复要求进行整改。

二、凡是企业新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工程的,工程设施建设前必须将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设方案报县环保部门审查、评估、论证。建设单位必须凭环保部门的《污染治理方案评估通知书》与有环境工程资质证照的承建单位签定项目承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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