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花园广场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时代花园广场的综合管理,维护广场的秩序,确保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时代花园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东起水库里路西侧,西至时代品牌城东侧,南起南安大道北侧,北至金莲山大道南侧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凡进入广场的人员(包括广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是时代广场的管理和经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时代广场管理机构可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广场内社会秩序、市容环境、绿化和道路设施等进行管理,在委托权限范围以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就委托事项对广场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党、政、军、警等机关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活动主办方直接与广场管理机构联系,由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安排。
活动方应提前十日将书面申请提交广场管理机构,同时应向公安部门提交安全保卫方案。管理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举办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停止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在原定举办时间的3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在广场举办的活动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必须经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公共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商场、剧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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