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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路监督专车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交通部统一规范。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轻型客车三类。

第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

第七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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