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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做到纪律严明,令行禁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查处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违纪必纠的原则。

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纪律处分,应做到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制定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加法轮功练习和其他邪教组织;

(二)传播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三)组织和参加上访活动;

(四)参与或支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和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工作时间,无故或借故迟到、早退、旷工;

(二)无故脱岗、离岗、不坚守工作岗位;

(三)不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渎职失责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初次违反,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并写出书面检查;

(二)再次违反,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屡次违反,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正违法行为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违反《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口头警告;

(二)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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