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统计标准化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和统一性,切实提高和坚决维护统计信誉,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是对基层统计工作各个环节制定规范标准,并在实施中监督和管理,以规范和保障统计工作科学、高效、正常地运行,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为实现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及时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基层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统计单位)。
第四条各统计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进一步对本实施办法加以细化,确保统计基础标准化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统计基础工作标准化包括统计组织建设标准、统计业务建设标准、统计信息化建设标准和统计法执行标准等四方面内容。
第二章统计组织建设标准
第六条统计机构。统计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统计工作。
统计单位应将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统计单位应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
第七条人员配置。在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明确统计领导人。
实行全面报表制度的统计单位,如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业及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资质等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统计单位的其他职能业务部门,如劳动工资、投资、物资能源、采购供应、科技等部门应配合统计人员工作,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统计单位应把本单位统计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办公地点、从事统计专业及变更情况等信息书面告知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以确保统计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统计领导人是统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统计主管领导人,其职责是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履行《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职责,并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依法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为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正常的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统计信息现代化办公设备及其他工作保障设施;维护本单位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事先征得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统计负责人。统计单位应当明确统计负责人,由统计单位指定,是代表本统计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须报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单位统计负责人的变动,应当事先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其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保证国家和地方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执行并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监督本单位统计工作人员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监督统计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未完,全文共7018字,当前显示143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