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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业技能档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档案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鉴定机构,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站)等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及有关配合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考务档案包括:

(一)考务管理过程档案,包括记载考务实施过程的档案资料、试卷及工件;

(二)考试结果档案,包括记载合格人员成绩的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

(三)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

(四)考评人员档案;

(五)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资料;

(六)证书管理资料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鉴定中心或鉴定所站)应对下列日常鉴定考务过程档案收集整理并归档:鉴定申请资料(个人申报表及鉴定申请表、申报名册)、考核方案、鉴定任务通知书、制卷申请资料及试卷清样、试卷交接单、考评人员派遣使用资料、考场记录、评分记录、成绩汇总;组织开展质量督导的,应该保存现场督导资料。以上档案资料保存期一年。根据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收集保存的原则,由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规定档案管理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衔接有序,互相佐证,采用上下联形式的,应分开保存。阅过的考卷、答题卡应收集保存,保存期一年;考核工件应编号保存,保存期6个月;委托保存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保存期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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