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县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全县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全县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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