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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第一线,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他们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献给了党的事业和农村的发展。因此,解决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三老”人员的管理考核,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三老”人员资格认定和申报审批

第二条资格认定。农村“三老”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新党办〔1995〕42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各乡(镇)不得擅自改变界定范围,也不能放宽标准,扩大享受范围。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统称农村“三老”人员(系农村户口)。

第三条政治条件:

(一)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祖国,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重大政治斗争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能够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和支持上级党组织和村党支部的各项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

(三)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遵守国家法律,不信仰宗教,不参与宗教活动,教育约束亲属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参加党的生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遵守村规民约,带头参加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积极化解邻里纠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老干部。连续担任过行政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二)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

(三)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级以上(含地、州、市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共产党员标兵”、“党员致富能手”、“双拥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年满60岁以上的农牧民。

第五条申报审批。凡符合新党办[1995]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新增“三老”人员,必须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4]47号)精神,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初审,填写《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附带身份证或户口本,有关农村“三老”人员证明材料原件),盖章后呈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审核盖章并由有关领导签字后呈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对新增“三老”人员资格条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有关农村“三老”人员证明材料原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进行认真审核,在其所在乡村进行5天以上公示后,经部务会集体讨论研究再履行审批手续。“三老”人员去世后,村党支部要及时上报乡(镇)党委,由乡(镇)党委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委组织部及时将新增和减少人数详细情况报县财政局,从新增和减少的次月起做好生活补贴的发放或停发工作。

每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要对新增符合享受自治区财政补贴条件的“三老”人员和去世或其他原因停止享受“三老”生活补贴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向县委组织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年度统计表,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筹集和发放情况统计表以及农村“三老”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有关农村“三老”人员证明材料、有关公示材料复印件,新增和减少“三老”人员花名册。

第三章保障农村“三老”人员的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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