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条为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总体规划、重心下移、更新观念、强化主体、立足服务、培育中介”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公企业监督管理,对非公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与本辖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种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信用机制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非公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第十条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职”的原则(一个岗位两项职责,一是本岗位职责,二是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并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非公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未完,全文共4157字,当前显示12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