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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的管理,不断提升“五好”基层党组织的质量,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并使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党组织中开展“五好”创建活动的意见》(宜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好”基层党组织是以开展富有成效的党建活动,充分发挥党的基层战斗堡垒作用,体现党的先进性为主要特征,是实现党的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成绩突出,群众公认,并经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省委、市委、县委命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是统揽基层党建工作全局的重要载体,是基层党建工作牵头抓总的主体工程。开展创建活动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绿色五峰战略,不断拓宽基层党建工作领域,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我县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四条凡党的组织关系在我县的所有基层党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县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是“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县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层办)担负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五好”基层党组织分为省、市、县三级,分别由县以上党委审批、命名。命名“五好”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搞平衡照顾。

第二章条件

第七条“五好”基层党组织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县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五发[2004]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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