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优秀人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系统人才资源的整体优势和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学科教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教育系统人才特指获得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市县三坛(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市县学科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的以及具有中学高级职称或教育硕士学位的在职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教科所)教师。
第三条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市三坛、市学科骨干教师分别根据省、市有关管理办法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纳入本办法管理。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市5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学科带头人等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建立梯队式教育系统人才评选机制。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按省规定进行推荐评选;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市县三坛、市县学科骨干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为第一梯队,由市县人民政府发文表彰;三坛为第二梯队,学科骨干教师为第三梯队,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表彰。
第五条教育系统人才的职责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新动态。积极探索、研究教学实践,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成为研究型、专家型的优秀教师。
(三)牢固树立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及研究第一线。在教学工作中尤其在课堂教学创新方面发挥带动、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⑴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省教坛新秀、市三坛每年至少在全县范围内讲授1~2节(次)高水平的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学术讲座,其他人才在学区或直属学校范围内讲授1~2节(次)高水平的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每学年校内评课不少于20课时,示范课不少于4课时。⑵主动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省教坛新秀、市三坛每人至少承担一个市级以上课题,其他人才承担一个县级以上课题。⑶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县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省教坛新秀、市三坛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市级专业会议上交流或市级以上评比中获奖,其他人才至少有一篇在县级以上交流或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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