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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治市的需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执法检查应当注重实效。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每个工作年度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拟定。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本年度拟组织检查的内容。

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经主任会议批准。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审定或者批准后,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会各委员会,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

第五条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指导思想、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时间以及具体承办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委员会)等。

第六条承办委员会应当于年度计划规定的执法检查项目实施时间前一个月,提出具体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检查组成员名单、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或者目的、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具体日程安排、检查的步骤和方式以及检查的要求等。

第七条执法检查由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

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和组员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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